(2017)粤0305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付某纲寻衅滋事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56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付某纲,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志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纲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付某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划伤他人车辆事出有因,因一时激愤犯罪。故其行为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均有所不同。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委托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庭秉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付某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付某纲具有认罪态度好、已赔偿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付某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