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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与被告邵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邵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164号原告:陈明,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邵媛媛,女,199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邵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信息且未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 判 长  邵晓瑞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黎庆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