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10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与被告邵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邵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164号原告:陈明,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邵媛媛,女,199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邵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明确信息且未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 判 长 邵晓瑞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黎庆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