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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洪超波与深圳市明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超波,深圳市明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544号原告:洪超波,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深圳市明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朱幼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洪超波与被告深圳市明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2立案。原告洪超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超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洪超波负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