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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字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春花与王明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花,王明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字1055号原告杨春花,女,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吾,男,193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花诉被告王明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充分考虑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花负担。审 判 长  门学智审 判 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海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