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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敖丽娟与张艳华、李俊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丽娟,张艳华,李俊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敖丽娟,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艳华,女,197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李俊桥,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丽娟与被执行人张艳华、李俊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