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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6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文国与中山市正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王爱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国,中山市正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王爱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224号之一原告:李文国,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中山市正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港隆南路18号翠朗华苑53号楼75卡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7916153R。法定代表人:王爱如。被告:王爱如,女。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女,该单位员工。原告李文国诉被告中山市正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并依法追加王爱如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4月24日,原告李文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文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尹方玫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亚端许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