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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建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1045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帮,曾用名徐亚楠,男,1993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2月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徐建帮在宿迁市宿豫区九龙花园小区附近,以300元价格向闫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3克。2016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建帮在宿迁市宿城区华润景城小区附近,以500元价格向王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3克。另查明,被告人徐建帮于2016年10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建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闫某、杨某、王某、孟某、田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帮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建帮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建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建帮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刑初字第02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徐建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徐建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徐建帮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朱丹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侍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