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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贾文燕与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燕,刘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228号原告:贾文燕,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刘帅,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贾文燕与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贾文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文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文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