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赵占伟、娄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江,赵占伟,娄延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359号原告:刘长江,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占伟,男,汉族。被告:娄延刚,男,汉族。原告刘长江诉被告赵占伟、娄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刘长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江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占伟、娄延刚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江撤诉。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