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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赵占伟、娄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江,赵占伟,娄延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359号原告:刘长江,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占伟,男,汉族。被告:娄延刚,男,汉族。原告刘长江诉被告赵占伟、娄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刘长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江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占伟、娄延刚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江撤诉。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