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胜贵与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奥尔曼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胜贵,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奥尔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贵,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伊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伊宁县。系赵兴银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奥尔曼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帕尔哈提·艾合买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祖,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胜贵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奥尔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奥尔曼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陈胜贵。审 判 长 王英奇审 判 员 汤宜娟代理审判员 王帷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