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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11902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902号原告: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H区283室。法定代表人:蒋国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404-408室。法定代表人:周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桢,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大拇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惠立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建峰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贝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