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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林锋、王秀兰、张治厚、王翠娥、张涛、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林锋,王秀兰,张治厚,王翠娥,张涛,杨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778号之一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乔林锋,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告王秀兰,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乔林锋配偶。被告张治厚,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告王翠娥,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张治厚配偶。被告张涛,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告杨丽萍,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居民,现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张涛配偶。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林锋、王秀兰、张治厚、王翠娥、张涛、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乔林锋、王秀兰、张治厚、王翠娥、张涛、杨丽萍在神木县店塔镇石窑店村乔家沟组的征地补偿款的冻结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林锋、王秀兰、张治厚、王翠娥、张涛、杨丽萍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乔林锋、王秀兰、张治厚、王翠娥、张涛、杨丽萍在神木县店塔镇石窑店村乔家沟组的征地补偿款的冻结措施。案件受理费3950元,依法免于收取;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