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明、孙艳平、张国有诉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鹤达农业科研所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明,孙艳平,张国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鹤达农业科研所,建华区全苗种子经销处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1568号原告孙艳明,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原告孙艳平,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原告张国有,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扎兰屯市。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鹤达农业科研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法定代表人于瑞欣,该所所长。被告建华区全苗种子经销处,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于晓坤,该经销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明、孙艳平、张国有与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鹤达农业科研所、建华区全苗种子经销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明、孙艳平、张国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明、孙艳平、张国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明、孙艳平、张国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3.00元,减半收取3411.50元,由原告孙艳明、孙艳平、张国有负担。审 判 长 张彦红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德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