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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袁文英与陈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英,陈亚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7240号原告袁文英,女,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陈亚全,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袁文英诉被告陈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亚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文英诉称,原、被告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2012年12月31日,双方经对帐被告共欠原告合金材料款17770元,并出具给原告一张欠条。后因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货款17770元。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曾发生合金材料买卖业务,2012年12月31日,双方经对帐被告共欠原告合金材料款17770元,并出具给原告一张欠条。后因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曾发生货物买卖关系,且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未付事实清楚。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被告理应及时清偿该债务。原告要求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文英货款177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陈亚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子薇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