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景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孙茂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景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孙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景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工业园。被执行人:孙茂成,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景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颜秋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