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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冷彦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男,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曾冷彦,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