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姚荣光、夏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姚荣光,夏蕾,范安权,邓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财保21号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军红,经理被申请人姚荣光,男,1962年9月23日,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夏蕾,女,1968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范安权,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邓玉兰,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姚荣光、夏蕾、范安权、邓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安权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1010000398618334帐户资金20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姚荣光、夏蕾位于宜昌市伍临路31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及被申请人范安权、邓玉兰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街16号(产权证为龙私字第2241号)的房屋。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其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向王街28号的商铺(产权证为长阳县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号,建筑面积359.45㎡)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范安权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1010000398618334帐户资金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姚荣光、夏蕾位于宜昌市伍临路31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及被申请人范安权、邓玉兰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街16号(产权证为龙私字第224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向王街28号的商铺(产权证为长阳县房权证龙舟坪镇字第××号,建筑面积359.45㎡)。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姚荣光、夏蕾、范安权、邓玉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志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