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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04陈晓沛与周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沛,周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684号原告陈晓沛,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委托代理人骆勇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光,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息县。上列原告陈晓沛诉被告周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4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4万元未清偿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春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晓沛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周春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晓沛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为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6元,由被告周春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刘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