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文成与徐晓琴、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成,徐晓琴,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0371号原告:黄文成,男,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来,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琴,女,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李辉,男,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强,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成与被告徐晓琴、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黄文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