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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娄晓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晓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068号原告娄晓辉,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联系。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89X,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晓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晓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