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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芬与刘昌平、李立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芬,刘昌平,李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胡芬,女。被执行人刘昌平,男。被执行人李立群,女。胡芬诉刘昌平、李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鄂122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40万元欠款。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偿还21300元,剩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履行完毕,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221执5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