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晓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晓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559号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15167—3,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南城11号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宋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东(特别授权),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进,女,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景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