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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179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95年12月31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郭某,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卫燕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