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179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95年12月31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郭某,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卫燕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