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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504号原告:张某1,女,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广彬,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张某2,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海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