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君彬申请张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彬,张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王君彬,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司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79号金源花园D栋1-5层5号门市。负责人雷雨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彬与被执行人张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君彬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雪冰审判员  王 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