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戴震、赵晓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震,赵晓泽,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震,男,汉族,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赵晓泽,女,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职员,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迟进臣,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8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2237元,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