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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新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师,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宇,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志文申请执行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