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绪定和甘肃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定,甘肃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364号原告刘绪定,男,194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武山县。被告甘肃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刘绪定与被告甘肃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刘绪定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绪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绪定负担。审 判 长 齐红波审 判 员 张援梅人民陪审员 魏清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健琪????????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