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长治市南垂飞虹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11执193号长治市南垂飞虹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徐州宝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郊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50000元。(2)(3)向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延迟履行金)元。(4)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北路236号联系人执行员:刘彦男书记员:韩雁南联系电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