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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麻城市阎家河镇李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德劳斯(麻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阎家河镇李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德劳斯(麻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491号原告:麻城市阎家河镇李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麻城市阎家河镇李家楼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华申,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良,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劳斯(麻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麻城市阎家河镇坡上垸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世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阎家河镇李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德劳斯(麻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城市阎家河镇李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现已与被告德劳斯(麻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阎家河镇李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阎家河镇李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麻城市阎家河镇李家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夏远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