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述英、孙庆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述英,孙庆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孙述英,农民。被执行人孙庆付,农民。本院在执行孙述英与孙庆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