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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芦国勇、马艳玲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国勇,马艳玲,冯汉杰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国勇,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艳玲,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汉杰,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芦国勇、马艳玲因与被上诉人冯汉杰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芦国勇、马艳玲提起上诉后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芦国勇、马艳玲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芦国勇、马艳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芦国勇、马艳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睿审 判 员  李秀红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原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