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世祥与张复玲、张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祥,张复玲,张玲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94号原告:于世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伟,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复玲。被告:张玲。原告于世祥诉被告张复玲、张玲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世祥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于世祥负担。审 判 长 陈志亮代理审判员 陆金凤人民陪审员 刘麦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权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