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6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世祥与张复玲、张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祥,张复玲,张玲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94号原告:于世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伟,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复玲。被告:张玲。原告于世祥诉被告张复玲、张玲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世祥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于世祥负担。审 判 长  陈志亮代理审判员  陆金凤人民陪审员  刘麦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权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