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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0404民初7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白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白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0404民初7140号原告:徐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林某,男,1956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被告:白某,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职员,现住赤峰市。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白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林某、白某偿还借款1000万元;被告王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林某因经营公司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金额分别为300万元、700万元的借据各一枚。被告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林某、白某系夫妻关系。此借款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林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国林审判员  林立楠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