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永涛、姚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永涛,姚瑶,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永涛,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瑶,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滨新小区商住4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宋永涛因与被上诉人姚瑶、原审第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5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永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永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上诉人宋永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