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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韩兵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市。被执行人:韩兵,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兵罚金三万元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审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吉02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正在服刑期间。故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韩兵在各大金融机构、工商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兵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