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窦林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窦林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6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负责人:崔书勇,行长。被告:窦林冬,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被告窦林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