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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与刘永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刘永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796号原告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文成,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673248385X。被告刘永立,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诉刘永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果茂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