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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某环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程某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环,程某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民特5号申请人:程某环,男,生于1978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程某东,男,生于1941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代理人:何某某,女,生于1953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系被申请人程某东配偶。申请人程某环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程某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某环称,被申请人程某东2012年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MRI检查诊断为双侧额顶叶、侧脑室旁白质、双侧基底节区、左侧丘脑、脑干及左侧小脑半球多发腔隙梗塞及缺血灶,其中脑干、左侧桥臂及左侧小脑半球为急性腔隙性梗塞灶;双侧脑室旁白质脱髓鞘改变;脑萎缩。现被申请人程某东病情越来越严重,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遂向本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程某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理人何某某对申请人程某环陈述的事实及请求事项无异议,并同意作为被申请人程某东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程某东2012年6月21日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MRI检查,意见为:双侧额顶叶、侧脑室旁白质、双侧基底节区、左侧丘脑、脑干及左侧小脑半球多发腔隙梗塞及缺血灶,其中脑干、左侧桥臂及左侧小脑半球为急性腔隙性梗塞灶;双侧脑室旁白质脱髓鞘改变;脑萎缩。被申请人程某东目前认知损害严重,无法与外界进行有效的沟通,不能全面正确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2017年4月14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广世司鉴(2017)精鉴字第5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程某东目前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程某东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某东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程某环及代理人何某某均无异议。现申请人程某环申请由代理人何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程某东的监护人,代理人何某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程某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何某某为被申请人程某东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林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俊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