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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斯兰芳、陈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兰芳,陈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斯兰芳,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阳市。被执行人陈向红,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斯兰芳与被告陈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7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斯兰芳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向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3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斯兰芳同意被执行人陈向红于2017年3月17日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以后每月月底支付5000元至2017年12月30日止,2018年始每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20万元为止。被执行人如及时足额付清以上款项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本案执行完毕。二、被执行人陈向红如有一期未能及进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斯兰芳即可申请法院按原生效调解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5000元,申请执行人斯兰芳未实现债权195000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005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