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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关玲、张利与被告侯德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玲,张利,侯德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835号原告关玲,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利,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侯德顺,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关玲、张利与被告侯德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关玲、张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 娣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