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关玲、张利与被告侯德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玲,张利,侯德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835号原告关玲,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利,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侯德顺,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关玲、张利与被告侯德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关玲、张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 娣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