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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泽州县周村镇飞晋宝山石灰岩矿与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周村镇飞晋宝山石灰岩矿,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周村镇飞晋宝山石灰岩矿。住所地:泽州县周村镇杨山村。被执行人: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润城镇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延付贵,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周村镇飞晋宝山石灰岩矿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周村镇飞晋宝山石灰岩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常培育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