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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江涛与被执行人韦垒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涛,韦垒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余江涛,男,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于寨镇辛庄行政村邬庄*号。被执行人:韦垒垒,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前韦庄**号。申请执行人余江涛与被执行人韦垒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江涛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皖1221民初55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韦垒垒赔偿余江涛3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由韦垒垒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由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5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兴军审 判 员  李东方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