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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28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XX清、徐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清,徐敏,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8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清,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敏,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杨莉,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清与被执行人徐敏、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敏所有的浙G×××××蒙迪欧汽车。现因该车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因车辆过户需要对原查封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敏所有的浙G×××××蒙迪欧汽车的查封。同时协助强制解除徐敏名下浙G×××××汽车的所有抵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