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吉幸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科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奇乐园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吉幸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奇乐园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5号原告:广州市吉幸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周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科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石小芹。被告:广州科奇乐园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胡园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吉幸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科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3××××.9、专利名称为“游戏机(迷你精品)”】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吉幸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吉幸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吉幸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勇刚审 判 员 彭 盎审 判 员 江闽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叶艳萍詹思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