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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某1、王某与郑某2、赵某等分家析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某1,王某,郑某2,赵某,郑3,郑博,李秀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某1,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2,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所所代理人:王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所所代理人:王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3,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所所代理人:王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博,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居澳大利亚。一审第三人:李秀真,女,193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再审申请人郑某1、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郑某2、赵某、郑3、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博、一审第三人李秀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7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某1、王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他处有房屋,而又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故其属于空挂户口,依法不享有动迁利益。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当,请求予以纠正。郑某2、赵某、郑3辩称,被申请人方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也曾在系争房屋中居住过。郑某2、赵某在本市没有住房,郑3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只是由于系争房屋面积过小,故被申请人在外居住。被申请人被动迁组认定为同住人,理应享受相应的动迁利益。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郑某1、王某提供了户名为李秀真的银行单据,用于证明其转账李秀真的动迁款为313万元,而非法院认定的339万余元。,郑某2、赵某、郑3辩称,认可该账户资金,但认为对方分多次转账的。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事实,本案动迁房屋建筑面积36余平方米(含11.86平方米非居住面积),如果由本案主要动迁安置对象共同居住,确实过于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认定本案除第三人外均为动迁安置对象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既然本案主要当事人均享有动迁利益,一审法院根据相关项目对动迁利益予以分配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是正确的。另外,虽然郑某1、王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在数字有出入,但该出入不影响本案实质的裁判结果。综上,郑某1、王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郑某1、王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某1、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