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王高然、王丽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王高然,王丽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963号原告王海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高然,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丽彩,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王高然、王丽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高然、王丽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高然、王丽彩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对被告王高然、王丽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