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95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告:程某,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