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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爱香与叶磊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爱香,叶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爱香,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盱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磊,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贤,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爱香因与被申请人叶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民终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爱香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按合同的约定预交了全年租金。而被申请人承诺免收J8081场地三个月租金,承诺送J8080场地一个月租金。因申请人提前撤离,未使用上述四个月租赁场地,被申请人应返还四个月租金。原审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属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叶磊提交意见称,申请人预交的是两个场地一年的租金。而被申请人免收的是两个场地一年之外分别三个月和一个月的租金。合同履行一年后申请人要求并撤离。申请人并未多交四个月的租金,其要求退还四个月的租金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租用被申请人J8081、J8080两处场地从事家具销售,预交的均是一年的租金,并未交纳2014年5月1日合同一年期满后的租金。被申请人承诺免除J8081场地合同一年期满后的2014年5月1日至7月31日共三个月房租,送J8080场地合同一年期满后的20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一个月房租。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在合同期满后无偿使用J8081场地三个月,无偿使用J8080场地一个月。该四个月的场地使用属赠送性质,申请人也未交纳这四个月的租金。不存在退还四个月租金的条件。由于发生纠纷,申请人撤离,双方并于2014年6月15日达成撤离协议,明确表示合同届满,无其他任何纠纷。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退还四个月租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爱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雨审判员 姜 国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梦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