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梁满宏与华池县第二建筑公司、邵永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满宏,华池县第二建筑公司,邵永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606号原告:梁满宏,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华池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华池县柔远镇中街18号负责人:王喜银,该公司经理被告:邵永平,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原告梁满宏与被告华池县第二建筑公司、邵永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梁满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梁满宏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满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梁满宏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