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梁满宏与华池县第二建筑公司、邵永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满宏,华池县第二建筑公司,邵永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606号原告:梁满宏,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华池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华池县柔远镇中街18号负责人:王喜银,该公司经理被告:邵永平,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原告梁满宏与被告华池县第二建筑公司、邵永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梁满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梁满宏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满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梁满宏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 百度搜索“”